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八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检举、揭发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五)依照规定程序对反映的信访事项了解处理情况,要求解决和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信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