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信访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主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协调处理或者负责处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要信访问题。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坚持接待日制度,阅批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检查指导信访工作,研究解决信访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