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对人民群众的困难和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解决,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