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十五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