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