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三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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