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受理:
(一)采用走访形式反映的信访事项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受理,上一级国家机关也可以受理;
(二)对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上一级国家机关的来访,接待机关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机关或指定受理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三)对属于其他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五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并告知信访人;
(四)对涉及几个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协商受理,受理主体有争议的,由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五)对直接责任归属机关已经合并、撤销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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