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四章 受理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或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四)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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