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