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