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五章 办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机关和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