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