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信访条例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的;
(二)对信访事项拖延或者贻误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信访秘密的;
(四)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机关或人员的;
(五)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六)对信访人进行殴打、威胁、刁难、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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