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技防系统竣工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检验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按照国家规定应当验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安机关应当在检测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