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国道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
省道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县道建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乡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
省道建设,由省人民政府和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县道建设,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和县(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乡道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筹集资金。
专用公路,由专用部门和单位筹集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