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三条

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 第二章 公路建设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路建设使用国有荒山、荒地,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划拨;使用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建设单位应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