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九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按照批准程序报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