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检举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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