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历史遗存和革命遗迹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公民爱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人文与自然资源的意识,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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