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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