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并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