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标准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物价部门的定价或市场同种商品的价格作出认定。
本条例所称滥收费用,是指经营者超出商品价款以外的收费项目或标准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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