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7-30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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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第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经营者,必须遵守本条例。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 第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 第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 第五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行业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则,维护公平竞争,协助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第七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 第八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手段,对商品质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表示: (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 第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 第十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等,不得限定他人购... 第十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一条 被指定的经营者不得借机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滥收费用。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 第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 第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五条 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八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 第十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或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各次开奖中... 第二十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有奖销售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者组织或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决议、决定、倡议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共同研究开...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监督检查部门按照谁先立案谁查处的原则办理。 对...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对不出示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根据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当事人查处不正当竞...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被...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公开纠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联合各方分别处以一万元以...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使用暴力、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被处罚而又在十二个月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十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给经营者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有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使其不受...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中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商品质量标准或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以及物价部门的...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