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违背购买者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