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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