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已造成较轻影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特别恶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