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营者采取联合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联合各方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情节较轻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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