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实施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以及其他方法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