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被处罚而又在十二个月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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