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已经被处罚而又在十二个月内重复同一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