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行政权力限制公平竞争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经营者认为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并侵犯其利益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请求纠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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