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使用暴力、非暴力手段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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