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