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众传播媒体发布有碍公平竞争的宣传报道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其公开纠正,并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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