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投诉。监督检查部门自收到当事人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求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请求人。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查处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处理时限。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查处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监督检查部门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处理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