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产地、价格及服务内容、形式等作虚假或引入误解的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其他方法主要是指:
(一)对商品作现场演示或口头说明;
(二)对商品作文字标注、说明解释;
(三)在商品包装、装潢、样品、说明书上作说明;
(四)由合伙人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五)张贴、散发、邮寄商品说明书及宣传材料;
(六)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宣传报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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