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以财物或者采用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可以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对接受的折扣、接受佣金的中间人对接受的佣金也必须如实入账。
经营者可以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的经营者对接受的折扣、接受佣金的中间人对接受的佣金也必须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