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经营者销售商品的范围、方式、对象、数量等,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设立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本条所禁止的范围: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的购销渠道、购销方式进行限制的;
(二)为防止病虫害传播,临时限制特定商品在地区间流通的;
(三)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限制经营的。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用设立关卡、提高检验标准、增加审批手续等手段,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本条所禁止的范围: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对某些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商品的购销渠道、购销方式进行限制的;
(二)为防止病虫害传播,临时限制特定商品在地区间流通的;
(三)为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而限制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