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限制竞争的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限制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其他商品;
(四)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行为。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使用其附带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经销的商品;限制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同类商品;
(二)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三)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其他商品;
(四)对抵制其限制竞争行为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滥收费用;
(五)其他限制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