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制造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商品。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者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制造的商品。
本条第一款中的知名商品的具体认定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