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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