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市场竞争,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