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联合行为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为降低成本、改进质量而统一商品规格或共同研究开发商品的;
(二)为适应市场经营而优化组合,进行专业化发展的;
(三)其他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采取的联合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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