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者组织或行业组织不得通过协议、约定、决议、决定、倡议等手段采取下列限制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联合行为:
(一)联合限定价格或约定其他不合理的经营条件;
(二)划定市场;
(三)限定产量或销售量;
(四)联合拒绝购买、销售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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