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欺骗性有奖销售: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示;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一)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二)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奖品种类、数量、质量、提供方法等作虚假表示或不予公示;
(三)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全部投放市场;
(四)其他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