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九条 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同一奖券或购买一次商品具有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各次开奖中最高奖数额之和为其最高奖金额。以实物或其他形式作奖励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折算金额。
经营者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应当提前十日到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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