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