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99-03-26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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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一条 为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特征,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 第三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使民营科...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 第五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设立。其经营活动应当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研制、中间试验、生产、推广、销售... 第六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管理权限认定,并定期审核。 第七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 第八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和纳税;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不损... 第九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九条 国有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及其他社会力量可以依法创办、领办、联办民营科技企业。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 第十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条 境外、省外科技人员来本省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享受本省规定的优惠待遇。 民营科技企业聘用拥有重大科... 第十一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一条 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不同所有制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进行经济技术合作,或者... 第十二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做到产权关系明晰,组织制度健全,经营机制完善,管理科学,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的特殊生产资料,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供给。 第十四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对有信誉、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的民营科技企业及其项目,优先... 第十五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有关基金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扶持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 第十六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在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国际贸易的,有权自主选择外贸代理机构;具备条件... 第十七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照国家规定从境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第十八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境进行学术交流、科技考察、科技合作、科技展览、商务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 第二十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条 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其职务聘任和待遇...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一条 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智力成果可以依法参与收益分配。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股份制的,科技人员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以按照国...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尊重科技人员的知识、技术成果和权益,采取各种措施,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改善其工作和生活条件。 科技人员应...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时编报财务、统计报表,将企业的科技投入、科技人员、科技成果以及开...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各种摊派、收费、罚款和集资。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剽窃、篡改、假冒或者以...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