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八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经营和纳税;
(二)保守国家秘密;
(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五)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不生产经营伪劣产品,不以虚假技术、信息等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六)完善环境保护措施;
(七)办理职工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
(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制度;
(九)保障工会依法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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