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七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五)申请贷款;
(六)申请基本建设项目;
(七)选聘接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按国家规定作为注册资本;
(九)国家和本省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
(三)申请科技成果、新产品鉴定和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四)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五)申请贷款;
(六)申请基本建设项目;
(七)选聘接纳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
(八)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经评估后,按国家规定作为注册资本;
(九)国家和本省对科技企业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