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六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按照科技企业管理权限认定,并定期审核。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