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四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统计、人才教育培训、信息咨询、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科技产品认定、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其它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加强管理和服务,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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