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九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九条 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其工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人事档案可以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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