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境进行学术交流、科技考察、科技合作、科技展览、商务洽谈等活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9-03-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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